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采用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2)经济落后地区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省级政府批准)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法定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