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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2013/03/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采用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2)经济落后地区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省级政府批准)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法定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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