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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013/03/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八、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扣缴义务人:

  (1)我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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