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范围

2013/03/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范围

  1.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收购非国有资产;

  (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3)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2019评估师备考指导 2018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资产评估师2019高效取证方案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