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2013/07/2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合伙企业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1.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法定事项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若(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A.合伙期限未满、合伙人对继续经营产生严重分歧

  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解散

  D.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E.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答疑编号6147020306]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019评估师备考指导 2018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资产评估师2019高效取证方案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