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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8〕120号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浙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浙人发〔2008〕92号)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实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将我省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7〕276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二)申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的申报人员,其外语水平不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外,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五)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评审资历计算、成果业绩和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涉及业绩、成果、行业水平等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具体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附件1,下同)。
四、报送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申报者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并将公示结果(或有关需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入《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的相关栏内后,上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除外,下同)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报当地财政部门。在杭省级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1-87057660)。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直接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并附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出具的委托我省评审的正式委托函(格式见附件2)。
五、各市财政、人事部门应认真做好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报送时间。省级及中央在浙各有关单位应于2009年1月5日前向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委托评审高级会计师手续,并报送《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花名册》(格式见附件4,下同)和相关评审材料;各市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花名册》和已经汇总整理的相关评审材料报送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七、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相关资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事厅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附件:(附件下载>>)
1.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
2.高级会计师资格送审(委托)函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花名册5.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
6.2008年度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7.2008年度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
8.2008年度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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