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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答辩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 辽宁会计网 编辑: 2009/12/11 13:39:10 字体: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辽有关单位:

  2009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答辩定于12月12-13日在沈阳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答辩时间

  12月12日、13日两天。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日上午 8:30-11:30

  12日下午 13:30-17:30

  13日上午 8:30―10:30

  二、答辩地点

  辽宁省委党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18号;联系电话:024-23982777。

  三、答辩内容

  答辩内容分为本人论文或著作答辩、综合业务知识测试两部分。

  论文或著作答辩,由本人自行选择1篇论文或著作,所选的论文必须是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并且以第一作者或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综合业务知识测试,由本人从现场抽取试题中二选一作答。

  四、答辩分组

  具体答辩时间安排情况见2009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答辩分组安排表(附件)。

  五、答辩流程

  1.上缴手机。参加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等候室前,将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装入文件袋内,并填写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交由现场指定的物品寄存处,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2.身份验证。答辩人员进入答辩等候室前,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现场监察人员处进行身份验证。

  3.进入等候室。验证身份无误后进入答辩等候室等待。

  4.现场抽签。按照现场工作人员点名顺序,依次进行抽签,确定本人答辩场次和对应答辩组别。

  5.等候答辩。抽签结束后,答辩人员按场次顺序和单位类型(企业类、事业类、中介类),依次领取《答辩量化评审表》,并在《答辩量化评审表》上正确填写本人姓名,在等候室等待。

  6.答辩。根据抽签确定的场次顺序,答辩人员由引导员引导进入答辩室答辩。

  7.结束答辩。答辩结束后,引导员引导答辩人员从规定通道离开,凭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物品寄存处领取手机,离开答辩场所。

  六、答辩须知

  1.答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答辩分组安排,不得自行调换。

  2.答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答辩时间,每天上午参加答辩人员务必于7:40入场,下午参加答辩人员务必于12:40准时入场。答辩人员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答辩资格。

  3.答辩人员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拟答辩论文或著作原件,无身份证原件、论文或著作原件的答辩人员,取消答辩资格。

  4.答辩人员应按照答辩时间要求准时到达答辩地点,现场抽签确定对应的答辩专家小组,依次等候答辩。

  5.答辩人员在等候室等候期间,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自觉遵守纪律,禁止喧哗和吸烟。对于影响答辩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制止,严重者将取消答辩和参评资格。

  6.答辩人员进入答辩室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如笔)、答辩论文或著作外,不许携带其他书刊、笔记、资料、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设备(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物品。

  7.每人的答辩时间为15分钟,从进入答辩室开始计时。

  8.在每个问题答题结束时,答辩人员应示意“答题完毕”。在离开答辩室时,要仔细检查是否将本场综合业务知识测试题还给评委。对私自将综合业务知识测试题带走的,将取消参评资格。

  9.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委正常打分的,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已经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取消其高级会计师资格。

  10.答辩结束后,答辩人员应按照工作人员引导的规定通道离开答辩场所,不得逗留或返回。

  七、其他事项

  请各市财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直有关单位务必于12月8日前,将答辩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参评人员本人。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报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2827431

  联系人:宋金伟

  附件2009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答辩分组安排表

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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