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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
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会〔2009〕1611号
各盟市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09〕44号)文件确定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考试情况,经统计分析研究,确定自治区级的考试合格标准,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该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二、参照国家考试合格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自治区级合格标准定为5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该合格成绩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年底。
三、凡考试成绩合格并具备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会计人员,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9〕78号)要求进行申报。各地区、各单位务于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评审材料的申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0471-4192062。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专技处联系人:千爱武,联系电话:0471-6283951。
附件1、2009年度内蒙古高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2、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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