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09年高级会计师考试5月20日-6月10日报名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9年5月20日至6月10日进行。逾期不再受理。
从2009年起,凡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均可登陆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前一定要阅读考前须知,了解报考流程,规范报名操作程序,确保考生信息的真实完整。
考试时间为2009年9月6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考点设在呼和浩特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关于2009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发[2009]78 号
各盟市人事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5号)精神,以及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办发〔2009〕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09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试科目、指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自治区人事厅和财政厅共同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以及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考试评审的组织工作。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人事、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本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评审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和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正在从事会计工作且持有经财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
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为了调动行政单位会计人员的积极性,鼓励行政机关在会计岗位的公务员积极参与考试工作,从2009年起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可以扩大到行政机关会计人员,但仍实行评聘分开原则。
三、考试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考试报名工作由盟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及报名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考试报名工作及全区考试报名资料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从2009年起,凡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均可登陆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前一定要阅读考前须知,了解报考流程,规范报名操作程序,确保考生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9年5月20日至6月10日进行。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考评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持有经注册登记且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属所记载的内容一定要和本人的实际相符合,会计工作年限、学历年限以及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底。论文和业绩成果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5月。
(四)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和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五)考试时间为2009年9月6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考点设在呼和浩特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六)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将根据我区高级会计师考试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我区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七)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所需的资料包括: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审核签章、负责人签名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一式两份,本人学历证书、中级会计师证书、居民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原件(经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当场审核无误后退回)与复印件两份上报至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八)考生个人所有报名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签章后,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将所有考生的考试报名表、会计从业人员资格信息表、学历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2)其中的一份于6月20日前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高会评审办,另一份留存以备存查。
(九)请各地财政部门做好组织征订、报名工作,及时于6月20之前将有关信息情况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高会评审办。
四、评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的考生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规定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材料要求
经过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评审材料。在报送评审材料时,要将经过公示的文件附上。申报材料需按以下要求报送: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不得复印)。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一份。
3.《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份原件,十五份复印件)。
4.《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3)。
5.其他评审材料
(1)中级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师聘用证书;(2)学历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近三年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内容的学习(包括人事部门规定的公共课内容和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课内容)证书及继续教育审验卡;(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合格证书;(6)有效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证);(7)办理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8)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9)综合评价意见;(10)对照评审条件,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11)本人连续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份;(12)附送初评、公示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在申报过程中均需要审核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除继续教育审验卡、办理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综合评价意见、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公示材料等需要原件外,所有证件和其他材料的原件均在当场审核无误后即退还申报者本人,只留复印件,但需要在所有的复印件上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章、负责人签名。
以上申报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A4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A3纸)、《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A4纸)、《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请表》(A4纸)以外,其他材料均要求以A4纸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
(二)材料的申报程序
各地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先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并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后,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查后转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自治区直属单位参加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签章后,报由主管部门财务机构为其出具综合评价意见后,经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人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专人直接报送自治区高会评审办。
(三)评审材料的上报时间
个人评审材料由主管部门派专人于11月1日--10日前统一上报自治区高会评审办时间。盟市申报材料务于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11月20日前由人事厅专技处移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审时间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将根据材料的上报情况,组织评审专家于年底以前择机召开高会评审会议。
(五)其他
为了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果出来之后,评审通过人员的情况将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收费标准
凡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高级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字〔2005〕752号)每人报名费20元、考务费180元标准执行,可通过当地报考的银联网上收费;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文件确定的每人收费280元收费标准执行。
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制度,是对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评价的一种有效途径,对加快我区会计专业高级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今年是我区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行的第五年,各级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考试报名及申报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工作,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确保我区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的圆满完成。
自治区高会评审办联系电话:0471-4192062(传真),联系人:李晓燕。
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471-6283951,联系人:千爱武。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2.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汇总表
3.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