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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疆单位:
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0]22号)精神,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协调小组研究,现将2010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国家合格标准为60分,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0分。
二、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的《2010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三、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2010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级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自治区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中有效。
请各地、州、市认真做好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证发放和资格评审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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