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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开展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财政厅 编辑: 2010/12/06 11:54:15 字体:

关于开展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财会函[2010]103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职责的通知》(吉编发【2010】15号)要求,从2010年开始,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为确保全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10年度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吉林省会计网下载,网址http∥www.jlkj.gov.cn.)一式3份原件(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打印,左侧装订,并在指定地方粘贴“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

  没有外语和计算机人员,可申请先评后补。

  2、《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下载)一式两份原件(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打印,填写一览表时,“单位公示情况”要详实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公示意见,不予评审。

  3、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2008年—2010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记载继续教育情况的可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

  以上证书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公章及审核人员名章。

  4、在会计岗位取得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论文、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目录及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和目录)。

  6、业绩、效益证明材料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7、业务报告一份(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材料)。

  上述3—5项证件的原件单独用塑封袋包装并密封,封皮上粘贴证件名称及数量,原件评审结束后退回。3—7项材料的复印件均需用标准A4纸单独装订制作成册,标定目录。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等。

  申报人员要把自己申报的所有材料装到一个大包装袋中上报,并在大包装袋外面粘贴上报材料明细目录。

  二、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凡申报晋升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除应具备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财会【2010】832号)的有关规定外,将对申报人员的上报材料及考试(面试)成绩实行量化评审(《2010年度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核量化参考表》附后)。

  三、破格答辩事宜

  破格申报人员继续实行破格答辩制度。答辩方式及答辩时间、地点等,届时公布于吉林省会计网站,同时通过手机信息发送给答辩人。

  四、受理材料部门和时间、地点

  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通过本单位报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后报到省财政厅。中直部门的会计人员如果持有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时完成吉林省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要在地方申报高级资格评审的,其主管部门应出具委托函,否则不受理。

  材料受理时间从12月3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周六、周日休息)。

  省财政厅报送材料地点:省会计学会(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110房间,地址:长春市北安路1080号,联系人:米青林,联系电话:13504709710 。

  五、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例会时间和证书签发时间

  为了与我省其他技术专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时间同步,从2010年起,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顺延到考试后第二年度的4月份,但取得资格时间和省财政厅签发证书时间为申报评审材料年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要求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抓紧时间组织申报人员按照申报程序把材料报送到吉林省财政厅,过期不予受理。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在申报材料之前及时、准确地把考生取得的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合格证书全部发放下去。

  省财政厅会计处业务咨询电话:0431-88550897

  附:2010年度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核量化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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