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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考评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财会函[2011]37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职责的通知》(吉编发[2010]15号)要求,从2010年开始,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为确保2011年度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考评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考评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在吉林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社会团体从事会计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会计中介机构负责人(合伙人)。
二、参评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吉林省会计网下载,网址http∥www.jlkj.gov.cn.)一式3份原件(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打印,左侧装订,并在指定地方粘贴“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原件。
没有外语和计算机人员,可申请先评后补。
2、《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下载)一式两份原件(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打印,填写一览表时,“单位公示情况”要详实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公示意见,不予评审。
3、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培训证书(2005年—2010年)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书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公章及审核人员名章。
4、在会计岗位取得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论文、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目录及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和目录)。
6、业绩、效益证明材料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7、业务报告一份(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材料)。
上述3—5项证件的原件单独用塑封袋包装并密封,封皮上粘贴证件名称及数量,原件评审结束后退回。3—7项材料的复印件均需用标准A4纸单独装订制作成册,标定目录。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等。
申报人员要把自己申报的所有材料装到一个不易破损的大包装袋中上报,并在大包装袋外面粘贴上报材料明细目录。
三、申报条件及考评标准
为保证考评试点工作客观、公平、公正,请每位申报人严格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办法(试行)》(吉财会[2011]43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标准申报。
四、收受材料部门和时间、地点
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通过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省直主管部门上报到省财政厅。中直部门如在地方申报正高级会计资格考评的,其高级会计人员必须按时完成吉林省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其主管部门还应出具委托函,否则不受理。
材料报送从1月24日开始到3月31日结束(节假日、周六、周日休息)。
材料报送地点:省会计学会(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110房间,地址:长春市北安路1080号,联系人:米青林,联系电话:13504709710 。
五、考评流程
2011年度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凡是符合《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办法(试行)》的会计人员应按时申报考评材料。
2、考试。申报人员一律参加笔试。笔试时间为4月中旬,具体时间和笔试地点届时在吉林省会计网公告。
3、考试合格公示。笔试合格人员,在吉林省会计网上公示。
4、考核。对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笔试合格人员,省财政厅派人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5、评审。在实地考核的基础上,经专家组评议,量化评分,无记名投票。
6、评审结果公示。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人员,在吉林省会计网公示。
7、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颁发《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办法(试行)》要求,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抓紧时间组织申报人员按照申报程序把材料报送到吉林省财政厅,过期不予受理。
省财政厅会计处业务咨询电话:0431-8855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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