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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一、申报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会计工作,且持有经财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驻自治区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可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的考试合格者,如要参加我区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要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委托参加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同意委托书方可参加评审。
二、评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的考生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74号)规定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人员要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律使用A4纸)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表格式样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等必须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附件要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和职称外语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0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取得时间截止到2011年4月底。
(三)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报送的评审材料必须含有以下内容:(1)中级会计师和会计师聘用证书;(2)学历证书;(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近三年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内容的学习(包括人事部门规定的公共课内容和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课内容)证书证明及继续教育审验卡;(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合格证书;(6)有效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证);(7)办理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8)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9)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自治区直属部门财务机构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10)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11)本人连续近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份;(12)附送初评、公示材料。
(四)材料的申报程序:各地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先由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并签章,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查后转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自治区直属单位参加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由主管部门财务机构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后,经主管部门人事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签章后由专人直接报送自治区高会评审办。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同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评审材料的上报时间:个人的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派由专人于11月1-10日前统一上报自治区高会评审办。盟市的评审材料于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11月20日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移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逾期不予受理。
(七)评审时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根据材料的上报情况,组织评审专家于年底以前择机召开高会评审会议。
(八)其他:为了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通过人员的情况将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三、收费标准
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文件确定的每人收费280元收费标准执行。
自治区高会评审办联系电话:0471-4192062,联系人:李晓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471-6283951,联系人:包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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