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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通知

来源: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编辑: 2011/09/02 11:19:20 字体:

  以下为豫人社职称〔2011〕15号,将于2012年开始实施。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5〕5号)(见附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业务考试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要求。

  (四)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9年,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破格申报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较同等学历正常申报人员增加2年,本科学历以下破格申报人员须毕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九条 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省或省辖市(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财会、财税改革工作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的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四)主持、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五)主持过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

  第十条 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下同)。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并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或相关论文2篇。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国家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辖市(厅)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通过课题下达单位鉴定(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写(制订)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或所主持制订的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成绩突出。

  (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采纳,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认可。

  (五)主持或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六)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中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企业成功上市。

  (七)承担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鉴定(验收)。

  (八)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九)工作业绩突出,被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专业要求,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省职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除专业理论水平、论文论著符合要求外,须具备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十七条 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是指具有CN刊号的会计或经济管理相关专业学术刊物(含学报),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结项证书及相关批文。宣读论文须提供宣读证书及论文汇编。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等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指审计师和财政、税收专业的经济师。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学历前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5〕5号)(见附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8月16日印发

附:《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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