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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4月,市财税部门对红星家具公司在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红星家具公司3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余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3)将生产的电脑桌200张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没有进行相关缴纳增值税核算账务处理。该电脑桌销售单价(含增值税)为117元。
(4)从库房领出外购木材一批用于新建公司办公楼,价款(不含增值税)为1500万元,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55元,该进项税额已在3月份计算应缴纳增值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知,红星家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红星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不符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红星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红星公司将生产的200张电脑桌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简要说明理由?
(4)红星公司将外购木材用于新建公司办公楼,其进项税额在3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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