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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发[2003]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财务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4]35号)及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74号)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业务工作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财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在被聘任期间每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其以上。
第三条 参加国家或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四条 参加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取得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持有经人事部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签章确认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会计类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证书、参加会计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研究生同等学历证书和享受研究生同等学历待遇通知单,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会计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2、“文革”前会计专业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高等院校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地、州、市(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以下单位,先工作后取得会计类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会计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地区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类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25年,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政策学识水平条件
1、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能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2、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精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知识,了解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经济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3、具有指导中级会计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八条 业务能力条件
1、能担负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或独立组织查账验证和咨询工作。
2、能组织和指导大中型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3、具有编写、审定中专以上会计专业教材或讲授有一定难度会计专业课程的能力。
4、组织实施较大财务会计科研课题。
第九条 工作业绩条件
1、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能系统地制定出本单位完整的会计核算方案、财务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2、出具高质量的查账验资报告、培养指导会计人员工作学习,成绩显著。
3、公开出版了财务会计类专著、译著(指主要执笔者)或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或《新疆财会》上发表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两篇或在省、部级及以上会计学会编印的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两篇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
4、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通过了财政部门的考核确认。
第十条“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按以下"破格"条件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推荐高级会计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制定了本单位完整的会计核算方案、财务管理制度,付诸实施后能顺利运行并取得良好效果者。
(二)符合上述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中的两项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
1、获得国家、省、部、委和自治区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国家级四等、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2、本单位获得国家、省、部、委和自治区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称号且本人是单位会计工作领导者。
3、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或《新疆财会》上发表三篇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或在省、部级及以上会计学会编印的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三篇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者(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
4、公开出版的财务会计类专著、译著的主要执笔者。
第十一条 会计类专业指: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2003年9月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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