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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会〔2012〕294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内有关高校:
根据《关于遴选辽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通知》(辽人社〔2012〕84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管理,组建“辽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现就你地区(单位)推荐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数量
1.推荐范围:在辽宁注册的高等院校和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充分得到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
2.推荐数量: 人,其中企业 人,事业 人,教师 人;要求推荐人选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 人。
二、推荐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人选除具有高级会计师(或会计学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修养、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2.长期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一般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其中中青年评委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3.学术造诣深,熟悉会计专业的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是本单位、本系统的专业技术骨干,并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4.能正确掌握和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
5.热心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不徇私情。
三、推荐程序
1.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专家推荐(登记)表》(见附件2),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后,经市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高校、单位)汇总后,推荐至省财政厅(会计处),然后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确定最终入库人员,并统一入库。专家库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期间如有调整,仍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入库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1.经核准入库的专家,须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培训考核。培训以接收电子邮件自学和统一组织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和工作制度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证书》。
2.调整工作单位、调整原技术岗位、退休和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以及改变联络方式的专家,请及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更新资料,由省财政厅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后,以便终止参评工作或保证联络畅通。
3.从2012年开始,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委会的例会评委从“评委库”中产生。入库专家应遵守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无极特殊情况,应按时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无故缺席者将自动终止今后的评审工作。
4.参加评审的委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如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将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永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1)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2)不向外泄露评审委员会委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5)评委委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6)自觉接受监督。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将退出专家库:
(1)丧失或违背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3)评议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工作渎职、失职者;
(4)因身体原因不能承担专家评审工作者;
(5)违反其它相关规定者。
五、有关要求
1.申请入库专家需实事求是地填写《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专家推荐(登记)表》(见附件2),由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高校、单位)统一填写《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专家推荐一览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与附件2、3的电子版,于2012年4月23日前一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相关表格可到辽宁会计网站上下载。
2.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高校、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及时地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切实把本地区、本部门(高校、单位)的优秀专家推荐上来,确保建立一支高水平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家队伍。
联 系 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张颖
联系电话:024-22834121 传真:024-22827431
电子邮件:lnzy2009@126.com
附件:1.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委会评审专家推荐数量分配表(不发)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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