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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会〔2012〕1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和中央在浙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级会计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2〕6号),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7月至11月举办2012年度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单位
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我省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目前尚不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在大中型企业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会计人员可自愿参加。
三、培训安排
2012年7-11月,共举办10期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其中在杭州举办4期、国家会计学院举办6期,具体事项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省级有关单位、中央在浙单位配合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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