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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组织起草了《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修改意见或建议直接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
联系人:江苏省财政厅会计处 周婧
联系电话:(025)83633206 (兼传真)
通信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
邮政编码:210024
电子邮箱:jsczkjc@163.com
附件: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规范和完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资格标准
高级会计师,是在考评结合基础上产生的相当于副教授级(或副研究员级)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系统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行业财会管理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会计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成绩;有较强的会计理论水平,公开发表、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有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相关业务的能力。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苏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职业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师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岗位担任负责人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破格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已满且最高学历不低于大学专科的人员;或符合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足(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上述人员会计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
(二)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会计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称号。
(三)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10年以上。
破格仅限于破学历或破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七条转评
取得会计师资格,目前在会计工作岗位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评:
(一)取得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会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上述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年限可以作为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其他要求
(一)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须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须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
(四)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2.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
3.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延迟2年以上。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水平
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对会计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会计专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工作中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业务能力与经历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二)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部)级会计研究课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
(三)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3年以上。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
(五)参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或措施有2项以上被采纳的。
(六)在会计中介机构中从事审计、评估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制订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采纳认可。
(二)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主持、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创造先进管理经验,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在社会实践中推广,得到财政部门认可。
(四)积极参与经济改革,在促进本地区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上,提出建设性方案被采纳,使本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或促进资金、成本、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 直接参与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由其承担对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受到相关部门的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六)为企业提出书面管理建议被采纳,或为企业设计制订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可行性分析报告、内控制度等方案被采纳,实施后取得明显效果。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会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并公开发表、出版财会专业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著作、译作等。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财会专业著作或译作1部(主要编著者、本人撰写或翻译每部汉字在5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须提交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破格申报人员须参加高级会计师执行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
第十五条高级会计师执行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对申报者提出面试要求。
第十六条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十七条本条件由江苏省职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同时废止。
附 录
一、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提供免冠一寸相片1张。
(二)《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
以下是对照《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三)对照第五、六、七条,提交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
(四)对照第八条:
1.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4.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
5.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对照第九条,提交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六)对照第十条,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七)对照第十一条,提交主要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
(八)对照第十二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如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须按申报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二)重大:指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三)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四)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五)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六)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七)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八)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九)了解:知其大意。
(十)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是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收支情况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
(十一)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 20万字以上。申报人应为主要编著者,且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必须在5万字以上。
(十二)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会计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字数必须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不包括任何单位出版发行的报纸、论文集和期刊、增刊、专辑等所登文章。
三、本条件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二)“市级”均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三)规定的论文或著作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四)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等,不论出于何出版社、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或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五)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对于后续学历获得者,若为全脱产学习的,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六)任职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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