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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2012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编辑: 2012/12/14 14:12:46 字体:

关于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2012〕5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评委会对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严格要求。1.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清晰明确完整: 单位盖章必须是具有人事权的法人单位的公章;所有表格项目必须填写,没有可填内容的写“无”;“单位”填写本级法人单位;“职务”写明正副职务以及是否为下派任职;工作履历自中专(高中)毕业后按单位或岗位或职务变更为分隔,逐步、连续填写。2.提交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现工作单位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3.如实填写《申报人单位情况表》(见附件2),所在法人单位为集团(母公司或上级部门)下属单位的,不能填列集团(母公司或上级部门)情况。经营性单位须提交由当地国、地税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包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原件,出口企业出具海关出口退税证明或海关出口额证明原件与单位情况表一并提交。4.如实填写《申报人主要业绩情况表》(见附件3),根据过往工作经历填报三项最主要工作业绩,并由单位确认。5.2012年申报材料的有效性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其后取得的任何资料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6.会计行业诚信为本,申报材料中的歧义和模糊部分要说明充分,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将引致对评审结果的严重影响。

  满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条件的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该文执行。

  一、申报评审的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条件

  参评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方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申报评审的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上述所称效果显著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须由单位撰写评价,由单位领导(正职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在评价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六、申报评审的外语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1997年及以后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1961年至1965年(含)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的;

  2.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4.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5.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6.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7.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的(提交毕业证、鉴定证明);

  8.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专业技术资格同档次的;

  9.获得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所列7种国家、省部级科技人才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以人事部公布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七、申报评审的计算机能力条件

  (一)参加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5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符合广东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4.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5.取得博士学位;

  6.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考试,并按规定取得和提交合格证书。

  八、申报评审的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提交已完成2011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完成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评审的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十、申报评审的材料

  申报人必须使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表格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gdrst.gov.cn)下载中心下载。

  (一)申报人对照本通知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单》(表一)1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二)1份;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三)一式31份,其中1份为原件;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表四)1份;

  5.《证书、证明材料》(表五)所有资格、资历证书,包括学历证(包括全日制的、在职的最高学历)、非学历教育、中级会计师等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任职资历等证书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明或成绩通知单原件,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最后两项贴在“其他证书、证明”页);

  6.《业绩、成果材料》(表六),申报材料提到过的所有业绩、成果均须提供证明材料并装订于此,包括效果显著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业绩成果的单位评价。具体包括中级会计师以来的有关业绩、成果、奖励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以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单位评价等;

  7.《贴资格证相片页》(表七)及相片1份;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表八)1份;

  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表九)1份,及近3年年终考核登记表盖章复印件;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原件,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实务论文、著作(含译著)等杂志、书籍的原件;

  11.本人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自制封皮;

  12.《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1份贴于资料袋封面;

  13.《申报人单位情况表》(附件2)1份。经营性单位须提交由当地国、地税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包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原件,出口企业出具海关出口退税证明或海关出口额证明原件,另纸粘贴附在单位情况表后面;

  14.《申报人主要业绩情况表》(附件3)1份,附证明资料;

  15.申报职称资料袋(牛皮纸档案袋)。

  上述材料中,第1-9项请在广东省人社厅网站(www.gdrst.gov.cn)下载打印并填写;第12、13、14项为本文附件,可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下载。申报材料的纸张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第3项复印30份。

  第2、3、4、7、13、14项分别独立装订,其余申报评审材料集中装订成一册(如太多可以分册装订);资料袋由申报人自行准备,正面粘贴本袋资料对应的《申报材料清单》,并在资料袋底面(资料袋六个面中底部约2-4cm高的那个面)填写单位名称和申报人姓名。

  (二)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清晰明确完整。单位盖章必须是具有人事权的法人单位的公章;所有表格项目必须填写,没有可填内容的写“无”;“单位”须填写本级法人单位;“职务”须写明是否为下派任职以及正副职务;“专业经历”、“个人履历”时间具体到月,且须自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涉及专业知识)后以单位或岗位或职务变更为分隔,逐步、连续填写;“相关专业”限于会计、审计。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申报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制定的制度或方案的效果须由单位撰写评价,由单位领导在评价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四)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要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材料第2项)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申报材料第3项)(详见第十二条)。

  (五)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进行意见收集和问题核查,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材料第8项),加盖单位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六)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于资料袋口加盖骑缝章,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需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七)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本文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评委会不予受理。

  十一、申报单位审核和公示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本通知条件和要求,认真、客观、如实向所在单位一次性提交(过后不补)申报评审材料,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栏目是否填写完整(特别是时效),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3.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2年11月30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材料第3项)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材料第8项)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材料第3项)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十二、多项申报、转系列申报评审

  按照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按照粤人发[2007]197号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转换岗位后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1年以上,现仍在学习期间的人员;

  (二)连续病休1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三)缓刑人员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1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未满或受行政记大过不满1年的人员。

  十四、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申报时间

  (一)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

  (二)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1212房,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960,83938950)。

  (三)受理申报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1月25日(公休日除外)。受理地址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办事大厅(福田区景田东路75号福田图书馆大厦二楼)6号窗口。

  (四)按广东省人社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920元。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缴费单在受理材料之后发放,缴费后保留收据在面试时提交。

  十五、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次性提交申报材料(过后不补)并完整填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别审核并在显著位置对申报材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实填写评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本通知第十二条)。

  (三)申报材料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民中心C区3012室)审核并盖章后,密封并于袋口加盖骑缝章送评委会办公室。

  (四)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验,材料不齐的退回申报人单位进行补充。

  (五)专业(学科)组评审。审阅评审材料并组织面试。对有疑问的材料可要求申报人补正和说明,但不得补充新材料,面试时间为每人15-30分钟。

  (六)评委会表决。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表决。由评委会办公室对表决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对不通过的人员退还申报材料。

  (七)审核发证。由评委会办公室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材料上报广东省人社厅审核制证,由评委会办公室向申报人颁发证书、档案表并退还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

  2.申报人单位情况表

  3.申报人主要业绩情况表

  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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