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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通知
2008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2009年3月16日至3月27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放时间:3月16日至3月27日(周六、日休息)。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审核发证11号窗口。
发放办法: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见附件1),凭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准考证(如遗失则不需提供),
3、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学历(学位)验证证明,
4、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1张,
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证书、合格人员登记表(此表存入个人档案,勿遗失)。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根据深圳市工商物价管理局深价联字[2005]4号文,将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7元/证。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二○○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1:
2008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并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初级: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二)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初级资格;
2、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位。
注:1、以上所要求的学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结业证书、专业证书无效。
2、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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