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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09年经济师考试3月27日-4月24日报名

来源: 陕西人事考试网 编辑: 2009/03/25 10:28:06  字体:

关于安排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09]10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高等院校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10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类 别
考 试 时 间
科 目
初、中级
11月8日
上午 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
下午 2:00—4:30
经济基础知识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原人事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执行(附件一)。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一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资格考试考生的报名信息全部在网上提交,我省采取网上传递报名信息为主、现场填写报名信息为辅的方式进行。考生可于3月27日至4月24日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在网上填写《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务必根据本人所在地区正确填写考试地点),提交成功后,下载打印报名表并粘贴2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经单位资格审查后,到所在地考试机构统一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无条件上网的考生可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当地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提交3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填涂报名信息卡。

  现场报名确认时间为:3月30日至4月24日(节假日除外)。

  属地区域划分:各市、区的考生(包括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驻当地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到本市、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报名;西安地区省级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家部委驻陕单位和高等院校的考生,由各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负责汇总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报名;西安地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及自谋职业人员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评价部负责汇总后办理报名。

  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 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40578、87457210。

  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国展中心北区三层);联系人:柏立花、张利娜;联系电话:85261572、85269182。

  四、收费标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139号批准的每人每科40元标准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考试专业设置及题型、题量均与去年相同。本考试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各科试卷卷本可做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2、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不变。为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单位在报名时注意采集。

  3、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4、考试前10日内,省直考区网上提交信息的考生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现场报名的考生可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模大,考点分布范围广,参考人数多,组织实施工作难度大,在社会上影响广泛。各市、区务必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第3号部长令),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考前业务培训和教育,切实做好各个考务环节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以维护考试的客观、公正和严肃性。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获博士学位。

  6、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补充条件
摘自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45号)

  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办理报名手续。

责任编辑:丘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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