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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参加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并已于2010年4月10日之前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办理并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请于5月16日至18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和平区唐山道18号)领取合格证书。
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但尚未在4月10日前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的考生,请于办理资格审核手续后的第三个周三(法定节假日除外)前来领取证书。
考生领证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领证时间:规定日期的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未能按期领取证书的考生,请于每周三(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人才考评中心补领。
二、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须出示准考证。
三、请他人代领证书的,须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和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
四、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人才考评中心收回。
五、准考证丢失的考生,须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证书。本人如知道报名序号的,领取时请出示身份证;如忘记报名序号的,可以拨打96888222(固定电话、联通、小灵通用户)进行查询。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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