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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
2.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二、法的渊源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指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四)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目前我国已有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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