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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声明价值附加费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l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价值的5%0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五、责任与赔偿
(一)行李的交付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承运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承运人挂失;旅客如果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承运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无法交付的行李,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天仍无人领取,承运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赔偿的有关规定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该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因承运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应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三)索赔程序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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