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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运输变更(重点)
(一)托运人自愿变更运输
1.托运人对已经托运的货物,可以提出以下变更要求:
(1)始发站退运;
(2)中途站退运;
(3)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4)变更目的站;
(5)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航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货运单货运人联、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托运人提出的变更运输要求仅适用于一份货运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4.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承运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承运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不予办理。
5.如果承运人认为无法执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6.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变更权给承运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支付承运人在履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7.货物运费的结算
(1)发运前退运:扣除退运手续费和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余款退还托运人;
(2)中途站停运:扣除实际已经使用航段的货物运费,余款退还托运人;
(3)将货物运回始发站:由中途站运回始发站,将始发站至中途站的货物运费和中途站 至始发站的货物运费相加,与已经收取的货物运费相比,多退少补;由目的站运回始发站,已经收取的货物运费不退,另核收目的站至始发站的货物运费;
(4)变更目的站,货物发运前变更目的站,退还已经收取的货物运费,另核收始发站至新的目的站的货物运费;货物发运后变更始发站,将实际已经使用航段的货物运费与货物所
在的航站至始发站的货物运费相加,与已经收取的货物运费相比,多退少补。
(二)托运人非自愿变更运输
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因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货物运费:
1.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货物运费。
2.在中途站变更目的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全部货物运费。
3.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4.在中途站改用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三)货物品名不符的处理
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在始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货物运费不退。
2.在中途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货物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物,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货物运费。
3.在目的站,对品名不符的货物,另核收全程货物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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