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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卷烟的适用税率(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收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2)卷烟由于按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无同牌号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无同牌号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征税率: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酒的适用税率(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无法确定酒精所用原料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无法确定酒精所用原料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4)对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是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是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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