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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19 10:11:12 字体: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归纳笔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011年新增)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注意:

  (1)公务员、农民、现役军人、小时工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用人单位限制在“境内&rdquo1473但劳动者没有地域限制。

  (二)劳动合同的类型

  1.类型

  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法定情形:

  (1)协商订立

  (2)法定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享有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掌握)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的条款

  分为必要条款和选择性条款。必要条款不完善,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3.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 (1)如实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如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掌握)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需公正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公正之日。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掌握)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情况。

  1.协商解除——必须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过错性解除 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得享劳动合同解除权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性解除 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得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预告解除 ①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在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采取经济性裁员和非过错性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延续之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止。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掌握)

  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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