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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串讲资料五十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13 14:26:35 字体:

  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我们特地为您汇编了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五节 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这里,需要首先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特点。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熟悉)

  1.劳动行政复议是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定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及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从现行法律来看,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主要是: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特点:

  (1)当事人的多样性。

  (2) 争议时间的特定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3)争议内容的特定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关。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范围

  1.人力资源行政复议范围(熟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范围(掌握)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有:

  (1) 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侵害用人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侵害权益情景如:

  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不核定社会保险费

  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3.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掌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熟悉)

  1.行政复议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2.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

  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采取口头申请的,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纪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所需要复议的事实和理由等。

  3.受理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复议决定(掌握)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结果一共有五种:

  表17-1行政复议决定类别  

  行政复议决定类别

  决定条件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适用依据正确 (3)程序合法 (4)内容适当
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应该履行但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况
3.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平

4.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也合法。但是部分内容存在明显不当,此时可以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
5.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有这样特点:(1)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也不能解决申请人要解决的问题

  此时即使责令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已不具有实际意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

  5. 复议决定执行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执行。

  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了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发当事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五、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熟悉)

  1.起诉的条件

  (1)起诉人合法;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熟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诉讼的结果是行政判决,其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判决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其对该争议当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约束力。

  试题解析:(2010年)

  用人单位对( )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

  C.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D.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选项DE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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