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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十一章商品流通合同管理第四节电子商务合同的归纳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11.4 电子商务合同
一、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
电子商务合同是指通过电脑网络和电信网络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合同的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用电子合同方式取代了纸面合同方式。一般来说,电子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一切以电子化格式所缔约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以可显示出各种令人了解信息(如文字、符号、图片、数字等)的设备,如传呼机、手机或电脑、数字电视、翻译机等发送或接收信息的电子设备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仅指通过网络所进行交易的合同。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1.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具有电子化和虚拟性的特点。
2.电子商务合同的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方式采取电子签名(数字签名)方式。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二、电子商务合同成立
(一)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的标准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即合意达成。合意的达成又是以承诺的形成为标志的,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也是以承诺作为判别标准。
(二)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地点。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可以在不同地点计算机系统间完成,造成收件人收到承诺的地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理论上把合同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合同四种效力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有效的合同应具有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电子商务合同来说,上述传统效力的理论和法律条件仍然是适用的。另外,我国《合同法》针对电子商务合同在形式上的特殊性,也作了专门规定。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形式与书面形式同样的法律地位。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签名是书面环境下对主体进行的身份认证,签名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功能在于界定书面合同的效力归属和真实性。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见电子签名其本质是一种验明手段或程序,主要法律意义是确认某项电子形式意思表示的归属。我国《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名以法律效力,同时,确立了电子签名要达到手写签名或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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