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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五十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0/17 15:51:28 字体: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十三章政府间财政关系第三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归纳笔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概述

  分税制是指在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与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方法。分税制是财政分权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分税制主要包括“分事、分税、分管”三层含义。

  分税方法有两种形式:

  (1)完全按税种划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按税种划分还有完全形式和不完全形式两种:

  ①完全形式:只设中央税和地方税

  ②不完全形式:设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外,还设置共享税。

  (2)按税源实行分率分征,即对同一税源各级预算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如美国。

  美国的情况:所得税为联邦的主体税种;州政府的主体税种是销售税和总收入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则是财产税。

  二、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的划分(了解)

  1.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2.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熟悉)(结合经济基础知识第十三章第四节的内容114~115页的内容学习)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1. 1994年对收入的划分

  2. 调整后的主要情况  

  类型

  划分依据

  具体包括的税种

中央税 维护国家权益、实现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 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收入,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地方税 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等。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 ①国内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现在共享比例:中央60%;地方:40%。

  ④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余资源税归地方。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其他印花税归地方政府。

  (三)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以1993年为基础年核定。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1994年后上划中央的收入如果达不到1993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

  税收返还基数=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

  (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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