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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 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各方面的保险法律、法规根据其规范的法律关系而分为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行政法律规范和保险刑事法律规范三大类。其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以保险代理合同建立起来的平等主体间的保险代理权利义务关系等,属于保险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关系属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为打击保险活动中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保险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还包括有保险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保险监管的另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从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发展。
我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原则,中国保监会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
首先,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人中国保监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其次,准备金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最后,投资监管。
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保险投资监管较为欠缺,保险投资收益低下,一旦保险业务出现亏损,很难依靠保险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其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上,抗风险及抗利率变动能力低。
(三)公司治理监管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业监管必须深入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四)市场行为监管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业监管必须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设立或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2)资本金、出资额是否真实、足额;(3)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包括是否根据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和业务管理等制度,是否制定了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规范等;(4)规章制度执行情况;(5)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6)监管费是否及时上缴、是否按规定提取营业保证金或办理职业责任保险;(7)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8)向保险监管机构上报的各类报告、报表、资料等是否真实、及时。
【例题·单选题】在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的是( )。
A.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B.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C.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D.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ABC均属于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关系属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因此,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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