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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级经济师考试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例1.单选题」(2008年)下列情况中应征收契税的是( )。
A.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产权以抵债务
B.企业改制成职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承受原企业土地
C.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D.房屋产权交换,且交换价值相等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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