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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总除外责任既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又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总除外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对于由以上政治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建筑工程保险一般不予负责,但是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投资风险保险”的方式转移。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是这种附加险所保障的是罢工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并不包括由罢工引起的停工等间接损失。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因工程停工而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属于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范围。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建筑工程保险只对因保险责任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均不予赔偿。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规定免赔额,是为了促进被保险人谨慎施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规定的免赔额包括:
(1)特种危险免赔额。即对地震、洪水、暴雨或暴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规定免赔额。
(2)各保险项目遭受其他风险的免赔额。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单独规定免赔额。
(3)试车期的免赔额。即对于安装项目在试车考核期内发生的事故规定的免赔额。
例题: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规定的免赔额包括:( )。
A.特种危险免赔额
B.各保险项目遭受其他风险的免赔额。
C.试车期的免赔额
D.爆炸造成的物质损失
E.火灾造成的物质损失
答案:ABC
解析: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规定的免赔额包括:
(1)特种危险免赔额。
(2)各保险项目遭受其他风险的免赔额。
(3)试车期的免赔额。火灾、爆炸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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