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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中级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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