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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
1.社会保险型:政府按照“风险分担、互助救济”的原则要求受保人和雇主缴纳保险费。当受保人发生事故时,只要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就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金。
2.社会救济型:其特点有:
第一,全部费用由政府从一般政府预算中解决,接受者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受保人享受社会救助待遇需要接受一定形式的经济状况调查,国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或家庭提供救助。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公共养老金计划。
3.普遍津贴型:政府按照“人人有份”的原则进行,受保人和雇主无需缴纳保险费。当受保人发生事故时,也不需要接受一定形式的经济状况调查,就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津贴。该类型只适用于经济发达的国家,如新西兰的公共养老金计划。
4.节俭基金型:节俭基金类型的社会保障计划按个人账户的方式举办。与社会保险计划相比,其最大的特点是受保人之间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收入再分配,因而不具有互助互济的保险功能。这种保障计划虽然没有任何收入再分配功能,但却具有强制储蓄的功能。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等国的公共养老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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