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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税款征收的管理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对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的一种征收方法。
4.定期定额征收。对一些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一般采用定期定额方式。
二、税款征收的内容
1.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 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o采取上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其调整方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元关联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进行调整。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采用这种调整方法,是将关联企业的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制度。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三、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防止纳税人拖欠税款,保障税收收入的一种重要方法。
1.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4)外来经营者需要在本地购买发票的。
2.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
(1)纳税担保人担保。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4、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于其所处地位的特殊性,不论其是否具备纳税担保能力,均不得做纳税担保人。
(2)纳税保证金担保。
(3)纳税担保物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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