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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级经济师考试出口退税的范围
1.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1)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税的货物
所谓“出口货物”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货物
②必须报关离境
③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
(2)不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特准退税的货物
(3)具备货物出口条件,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税的货物如: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等。
2、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
(3)特定出口退税企业,根据现行出口退税规定,这部分企业主要有外轮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二、出口退税的形式
1、不征不退的形式
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采取进口免税和出口不退税的做法。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出口货物基本采用这种管理方法。
2.免、抵、退的形式。
“免、抵、退”是指对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是实行免税、抵税、退税管理方法的简称。“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3.先征后退的形式。
先征后退是指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在生产环节正常征税,在出口时给予退税的做法。
4.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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