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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中级经济师考试电信管制
1、概念:政府或者独立机构,通过法规指令等手段,对市场结构和行为的干预和限制。
2、竞争条件下仍有必要实施管制:授权许可、引导帮助新进入者;互联互通监管;高成本、低收入地区实行普遍服务;国家公共利益和安全。
3、目标:促进普遍服务;促进有效竞争;防止滥用市场优势风险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投资、创造发展环境;保护消费者;电信资源配置;国家利益和安全。
4、原则:透明;独立;竞争体系建立后减少管制;协调地区和国际管制标准;建立高效的运作体系;注重可操作性。
5、内容:主要任务是解决市场失灵、消费权益、国家利益和安全,包括两方面:行为干预和结构干预。主要内容:普遍服务、市场准入、网间互联、资费、资源、服务质量,及安全、技术标准与设备入网管制等。
6、我国管制历程:1979年-政企合一、邮电合营、政府垄断专营。1993年在非基本电信业务引入竞争。1994年联通成立。1998年组建信息产业部、政企分开、邮电分营。1999年按业务结构拆分中国电信为固、移、寻呼、卫星。同期网通、吉通、铁通成立。2000年颁布电信条例。2001年南北拆分中国电信。2008年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年5月电信重组六合三。2009年3G发牌。
第二节、普遍服务管制
1、概念和目标
普遍服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尽可能的以统一的资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以任何人都能够负担的服务价格,向所有社会大众提供基本的电信业务。
4种机制:
强制义务;
交叉补贴;
接入亏损补偿;
普遍服务基金(被认为最有效)。
2、有效的普遍服务基金的共同特点:
(1)基金独立于电信运营商
(2)基金采用透明的融资方式
(3)市场中立
(4)基金通常被用于向特定人群提供帮助
(5)补贴金额应但相对较小,
(6)在电信业务普及项目的实施中,采取竞争性投标的方式
3、我国的电信普遍服务政策
(1)垄断时期的普遍服务政策
(2)竞争时期的普遍服务政策
(3)我国普遍服务政策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以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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