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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级经济师考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定
(一)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通过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补签了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抵押。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1.属权有争议的土地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已依法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三)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应注意的问题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
1.签订抵押合同
2.公证
3.抵押登记
4.注销登记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
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交验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的材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等级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金额
2.抵押权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3.债权
四、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占用与管理
五、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
(一)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条件
(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受偿
六、建设用地抵押权的灭失
1.因债务清偿而灭失
2.因债务清偿以外的原因而灭失
a抛弃
b协议灭失
c土地灭失
d混同
七、最高抵押权
(一)最高抵押权的概念
(二)最高抵押权的法律规定
(三)最高抵押权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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