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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04年12月29日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自2003年9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该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1.必须进行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规定
(1)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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