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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口法》的立法目的(了解)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港口法》的立法背景
为促进港口的发展,充分发挥港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国务院已于2001年起对港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但是,在港口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港口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码头布点过密,腹地交叉、重叠,功能雷同,已有港口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2、港口岸线使用不合理,深水浅用,优线劣用,岸线资源浪费很大;
3、港口结构不尽合理,适应大型船舶靠泊的集装箱码头和大宗散货码头仍显不足,现有能力已趋饱和,利用率达到或者超过100%,而一般散杂货码头则明显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较为严重;
4、有的港口经营人经营行为不规范,盲目竞争、无序竞争,竟相压价,削弱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5、有的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隐患较多;
6、一些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设施建设多头审批,有的建设了许多非港口设施,甚至是永久性设施,增加了规划实施的难度。
港口管理与港口经营缺乏法律依据、法律规范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保证对港口依法实施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健康发展,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需要制定《港口法》。
(二)《港口法》的立法目的
首先,为实现港口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体现了以法治港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港口改革成果的法制化。其次,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合理利用港口资源,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调动各方面发展港口的积极性,促进港口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第三,为港口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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