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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机构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金融机构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直接金融机构与间接金融机构
按照融资方式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分为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
直接金融机构是在直接融资领域,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的发行、经纪、保管、登记、清算、资信评估等,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属于直接金融机构。
间接金融机构是指它一方面以债务人的身份从资金盈余者的手中筹集资金,一方面又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资金短缺者提供资金,以间接融资为特征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最典型的间接金融机构。
上述两类金融机构最明显的区别是,前者在中介融资中一般不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只是协助将筹资者发行的金融工具销售给投资者;而后者则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来筹集资金,然后又通过各种资产业务分配运用这些资金。
(二)金融调控监管机构与金融运行机构
按照从事金融活动的不同目的,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金融调控监管机构和金融运行机构。
金融调控监管机构是指承担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重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如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证券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等。
金融运行机构则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向公众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而开展经营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三)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照金融机构业务的特征,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上通行的关于金融机构的传统分类方式即如此划分。
一般以存款、贷款、汇兑、结算为核心业务的金融机构就是银行,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开发银行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泛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证券、信托、租赁和投资等机构。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
按照是否承担政策性业务。金融机构可以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是一个国家为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保证宏观经济协调发展而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以获得政府资金或税收方面支持的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一般性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其经营目标是获得利润。
(五)其他种类
按照金融机构所经营金融业务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趋势,金融机构可以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投资性金融机构、契约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详见“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从经济统计的角度对金融机构进行了分类。这种分类是以交易主体或资金收支方作为划分标准,将金融机构分类为:中央银行;存款类公司;不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而是通过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并利用这些资金获取金融资产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如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消费信贷公司等;金融辅助机构,如证券经纪人、贷款经纪人、债券发行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经营各种套期保值的衍生工具的公司等;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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