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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考试初级基础:法律责任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09/01 10:37:17 字体:

  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其他人的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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