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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
(一)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政策框架
2009年2月中旬,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增长的内生要素,以其为中心的农村金融服务的制度优势明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离农村金融需求最近,适合农村金融需求小额、分散所要求的近距离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可以克服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克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克服进入商业信贷市场的障碍,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提高农户信贷的可获得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运作模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户、微小型企业信贷融资中发挥作用的三种模式:(1)辅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在抵押品不足的社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时,那些规范运作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社员提供担保,以帮助社员获得贷款。(3)那些产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型、加工型、流通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实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或“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然后再通过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等关联交易方式,将资金现实地转移给农户使用,或者是转贷给农户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为社员提供更多的获得信贷服务的机会。(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入股村镇银行。(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参与“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间的资金互助。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以分为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三大类。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指中央政府统一的运作规范和管理、监督办法框架内产生和运作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准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在中央政府统一的运作规范和管理、监督办法框架之外产生和运作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地方政府推动的资金互助社,或是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推动的扶贫意境下的资金互助组织。非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在中央政府管理框架之外,由农户自发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农户和当地微小型企业自愿出资入股组建的资金互助社。
3.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为成员提供信用担保。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农村信用社转变为一级法人、转型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过程中,作为发起人。
(四)创新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服务
进一步放宽农村微型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配套服务;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产品;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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