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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总体要求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全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们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方面的基本原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
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
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
6.公平对待原则。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
10.人员敬业原则。
(三)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督察长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长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例3·单选题】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人数限制是( )。
A.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B.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C.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或者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D.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且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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