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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限制方面的规定 (重点掌握):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其内承销的证券。
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4)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的净值的4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过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二)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三)基金交易监管方式及违规处罚
目前,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基金托管银行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定期、不定期报告掌握基金投资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并据以对重大违规问题进行处罚。
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并给中国证监会提交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据以进行处理。
监管部门可以停止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对从业人员可以给予暂停甚至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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