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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
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实行的是注册制。
我国采取核准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二)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1.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
2.拟募集的基金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至少包括(主要掌握四条):
(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3)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三)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有一些情形除外,例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运作未满1年;基金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基金产品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参考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等。
(四)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QDII基金的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
二、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
(一)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的主要内容
三点内容
1.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如果想进行代销,必须签订书面代销协议。
未经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代销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2.适用性原则
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3.宣传资料是否合规
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对于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法规规定,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以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自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日起10日内编制专项报告,予以存档备查。在基金持续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应当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做专项说明,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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