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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二章判断题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6/01 11:47:22 字体:

  2011年第二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已经进入备考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小编整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练习题,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判断题

  1.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

  2.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

  3.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募集设立的公司均指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4.《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5.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3年内缴足。( )

  6.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7.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

  8.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

  9.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2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 )

  10.根据我国现有的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1.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

  12.《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总资产额。( )

  13.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授权资本制的原则,不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而且要求在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足完毕。( )

  14.资本维持原则强调公司应当保持与其章程规定一致的资本,是动态的维护;资本不变原则强调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变动公司资本,是静态的维护。()

  15.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变动后,应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16.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生效后,如果是因资本过剩而减资,应当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东发还股款,或者免除或减少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如果是因亏损而减资,则通常由公司按比例注销股份。( )

  17.股份设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次日起生效。( )

  18.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9.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0.公司为公司股东(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此种情况下,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可参加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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