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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证券从业《证券交易》第四章第一节考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0/19 14:09:38 字体:

  第四章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熟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赚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在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目前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按照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有关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对象。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证券经纪商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商的作用:

  (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2)提供信息服务。

  证券经纪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等。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还具有价格变动性的特点。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

  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

  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地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意愿。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即使是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不变更委托人的指令,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三、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掌握)

  1.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风险揭示书》会告知客户从事证券投资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客户须知》让投资者了解股市的风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投资品种与委托买卖方式的选择、客户与代理人的关系、个人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制、严禁全权委托、公司客户投诉电话等事项。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我国《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项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这种模式下,客户与其指定的存管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证券交易资金支取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开立资金账户遵守“实名制”。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本人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客户需提交文件:身份证明、证券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并签署相关协议、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等。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统称密码)。客户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修改密码。

  总结: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过程

  1.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掌握)

  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早期是由其经纪商即证券公司负责管理,通过其营业场所设立的资金柜台办理,或委托银行代理。

  银证转账: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银行储蓄账户的转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通过指定存管银行办理,存管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变化:(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用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则客户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而达成的协议。)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即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投资者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如果受托人没有根据委托合同限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期限执行,委托人可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赔偿。在发出委托指令后、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证券。)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客户作为委托人,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发生违规的委托人账户透支的情况,委托人不仅有责任立即补足交易资金,而且须接受罚款的处罚。

  (5)确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主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结果。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应尽快传达受托人;受托人接到通知后,变更委托的,按变更后的委托内容代理买卖;撤销委托的,应停止执行原委托。但是,如果在有效期限内,受托人已经按原委托指令内容买卖成交了,委托人就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办理交割清算。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在委托买卖证券的过程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

  (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如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证券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电脑主机。委托人撤销或未能成立的委托,证券经纪商应退还其交纳的资金或证券。买卖成立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立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漏。但监管、司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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