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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证券从业《市场基础知识》第一章第二节考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0/25 14:16:21 字体:

  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人

  (一)公司(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股份制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仅限于债券。

  由于中央政府拥有税收、货币发行等特权。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二、证券投资人

  (一)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作为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2.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QFⅡ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同时,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责任公司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目前尚未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3.企业和事业法人

  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各类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

  (2)社保基金。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其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3)企业年金:投资的范围和投资的比例。

  (4)社会公益基金

  (二)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三)投资者的风险特性与投资适当性

  不同的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各不相同,理论上可以将其区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立型和风险回避型三种类型。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客户调查问卷、产品风险评估与充分披露等方法,根据客户分级和资产分级匹配原则,避免误导投资者和错误销售。

  投资适当性的要求就是“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四、自律性组织

  (一)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和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五、证券监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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